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一、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检验检测案
2023年8月10日,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23年2月23日,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与该热电有限公司签订了《2023-2025年1、2号机组安全阀校验合同》,于2023年2月至5月31日对该热电有限公司安全阀开展了第一次在线日出具了校验报告。经查,在此次安全阀校验项目工作开展过程中,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安全阀检验检测人员前往该热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31日历时14天,开展了安全阀的校验工作,共计完成安全阀校验117台,并于2023年5月31日出具了已完成校验的117台安全阀的校验报告。另查明,安全阀检验检测人员在对该热电有限公司的22台安全阀开展离线校验时,是在该热电有限公司现场进行的离线校验,并非是在经核准的校验场地内开展的离线校验。
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验证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某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9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大肉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摊位放置1台用于大肉称重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具体情况如下:按电子秤“3”“去皮”,按下“M1”键,将2千克的砝码放置在该电子秤托盘上,该电子秤重量显示屏(千克)数据为2.10千克;按下“M2”键,该电子秤重量显示屏(千克)数据为2.20千克;按下“M3”键,该电子秤重量显示屏(千克)数据为2.30千克,当事人在销售生鲜肉产品时使用该电子计价秤(型号/规格ACS-30)称重,并按照称重结果进行贸易结算。
当事人在销售生鲜肉产品贸易结算时,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案
2024年1月30日,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移送函》显示:2023年11月23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结构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经查,该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涉案产品共购进10个,货值金额480元,销售2个,违法所得36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元、没收检验不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个,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2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肉制品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在该店冷藏柜内发现销售的羊肉中有1只羊(称重15.72kg)没有肉品检疫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当事人现场也未能出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2日从农户家收购活羊一只,自己宰杀后放置在店中销售。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没有肉品检疫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的羊肉15.72kg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羊肉的违法事实,涉案羊肉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未经检验的羊肉15.72kg、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6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鞋店检查发现该店办理的储值卡,背面印有购物卡使用说明,其中第一条内容为:“本卡限XXX各连锁店使用,本卡最终解释权归XXX所有”,该卡的制作及卡片的使用说明内容是由该总店统一印制并配发到各个连锁店,以上内容构成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购物卡共有62张。经查,该店在2023年6月10日开始截至检查发现之日向顾客推荐办理“购物卡”共46张,充值办卡活动是顾客充值多少消费多少,不限消费时间和次数,直至消费完为止,且没有要求顾客有强制性消费的项目。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