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法律监督,以案为鉴、以案明法,河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安全出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全省各地报送的安全出产监管法律典型事例进行整理,其间3起触及燃气职业,详细如下:
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城市归纳法律局对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恒泰昌升分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5日,法律人员对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查看发现,该公司未装备专职安全出产管理人员。
经查询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开封市禹王台区城市归纳法律局对开封市云鹤燃气有限公司恒泰昌升分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法律局对安阳市赵钢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6月26日,法律人员查看发现,安阳市赵钢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文峰区宝莲寺镇政府向西300米路北存在在不符合安全功用条件的场所储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
经查询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乡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则,根据《河南省乡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则,安阳市文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法律局对安阳市赵钢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对虞城南边新式燃气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1月30日,法律人员查看发现,虞城县南边新式燃气开发有限公司在虞城县刘店乡大魏庄村运营的燃气站存在燃气储罐不具有超限报警功用、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避免体系压力参数超越限值的主动堵截和放散设备、卸车区未设置防撞栏、管线安全阀无放散引出、主动堵截设备无氮气瓶、罐区放电桩无声光设备、厂区电线、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场站等行为。
经查询确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乡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乡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商丘市虞城县住宅和城乡建设局对虞城县南边新式燃气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