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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暨“隐患清剿”行动的通知_合作客户_火狐全站官网,火狐全站官网登录入口,火狐全站ap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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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暨“隐患清剿”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23 作者: 合作客户 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燃气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和《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榕安委〔2021〕16号)、《福州市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隐患清剿”行动方案》(榕安委〔2022〕11号),深刻汲取近期燃气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全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聚焦城镇燃气安全明显问题开展集中整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决定从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前在全市开展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暨“隐患清剿”行动(以下简称“双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通过开展“双项”行动,压实责任,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消除安全盲区死角,堵塞安全监管漏洞,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燃气安全的行为,持续提高燃气场站、燃气管网、用户端的安全运行水平,扎实管控安全风险,整改安全风险隐患,确保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一)突出燃气场站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全市燃气企业、场站(门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及液化气储罐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做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燃气企业安全机制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场站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抢修抢险装备器材配备,和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等情况;对排查的企业建立“四个清单”(排查清单、隐患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更新、闭环管理。严肃查处燃气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该关停的坚决予以关停;对燃气企业、场站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

  (二)突出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包括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使用燃气的食堂)、学校、医院、农贸市场、酒店、养老机构、旅游景区、大型综合体、商住混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做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或安装的地方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气瓶超量存放、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同一房间内同时使用燃气和其他明火,使用“黑气”、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软管中间“三通”连接等隐患。推进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督促燃气企业、发挥乡镇(街道)、社区、村居的网格管理作用,7月底前,进一步摸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情况,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对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餐饮等单位用户,要督促其限期安装到位,对逾期未安装的,一律予以停气。力争10月底基本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到位,确保年内全面完成安装任务。

  (三)突出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燃气企业加强燃气管线安全巡查巡检,排查封闭空间、地下综合管廊、暗沟(管)敷设等有几率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城市道路、集贸市场、老旧小区、学校幼稚园、商场、重点路段、施工现场等燃气管道,及时补齐和完善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标志设置,增加重要区域燃气管道警示标识标志密度;对排查出的管道老化、圈围占压燃气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及时组织整改。重点排查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表、燃气管道及表前阀、灶前阀,室内管道严重锈蚀等安全风险隐患。对运行20年以上或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燃气管道进行全方位检验测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清单及分年度计划;推动年初既定的城区23公里老旧燃气管道更新改造,严格落实更新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以及通气、点火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措施。严防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管道燃气企业沟通联动,对燃气管道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施工交底、保护方案、现场监护等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方法,严厉查处第三方施工危及燃气管道运行安全行为等问题。

  (四)持续深化瓶装液化气“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加强“气瓶安全追溯管理AI系统”等信息化监管平台运用,抓好液化石油气运输、储存、充装、使用等所有的环节的安全管理,推进瓶装液化气销售实名制。严厉查处瓶装液化气企业未落实液化气钢瓶连锁充装,充装或者使用非自有钢瓶、不合格钢瓶或者超期未检测钢瓶,向非法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非法储存、利用钢瓶相互转充液化气等“黑气”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运输企业、车辆从事瓶装液化气运输、经营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行动由市安办牵头,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组织并且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强化责任措施落实;市建设局牵头建立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和燃气安全重大隐患清单。各地燃气安全“双项”行动由本级安办牵头、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稳安全责任。各级燃气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建立工作台账,实行清单管理,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各级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商务、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燃气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加强常态化安全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乡镇(街道)、村(居)要充分的发挥基层组织作用,督促燃气企业、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加强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对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燃气以及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对屡教不改的企业,该停的停,该关的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单位用户拒不安装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或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性能条件的,一律按规定不再使用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燃气伤亡事故,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要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运用媒介媒体、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报道本次行动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并固化形成长效机制。行动期间,对存在重大隐患问题和典型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企业,各地要加强警示曝光;燃气企业在行动期间要对餐饮等单位用户集中开展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在入户安检或者换瓶时发放安全用气宣传手册,现场讲解宣传,特别对餐饮场所安全用气问题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整改;各地要发动乡镇(街道)、村(居)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督促餐饮等单位用户落实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养成“三餐用气后关闭阀门”的习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发动广大群众对燃气安全问题进行投诉举报。

  (四)加强督导问责。市安办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方法,将于7月中旬组织市直有关部门、专家开展督促指导,及时通报督导发现的问题,对于发现的责任不落实、行动推动不力、安全监督管理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将进行通报批评、警示约谈直至追究责任。深化督导检查结果运用,将市级督导检查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重点内容。

  请各地、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月报工作制度,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汇总后报省建设厅并送市安办。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4 部门关于印发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建城〔202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应急管理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及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闽安委〔2021〕29 号),推动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推进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及省安委会《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闽安委〔2021〕29号),推动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制定本工作方案。

  2022 年内,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福州、厦门、泉州中心城区的管道燃气企业启动可燃气体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一)抓紧摸底调查。2022 年上半年,各燃气企业全面摸底调查使用燃气(含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情况,建立台账并动态更新,相关台账资料及时报送本级燃气主管部门。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做好跟踪调度,将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摸底调查情况和台账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街。

  (二)加快安装进度。2022 年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用气场所基本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具体选型标准见附件。

  1.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和切断等安全保护装置,其中管道燃气用户推荐安装或者升级改造为具有防爆、远传监测功能的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

  2.建筑高度大于 100米的高层建筑家庭用户应采用管道供气,管道燃气企业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三)加强使用管理。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鼓励燃气企业搭建本企业可燃气体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接收并汇集用户报警信息,2022 年福州、厦门、泉州中心城区的管道燃气企业启动平台建设。

  (一)燃气经营企业。指导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未依法安装的,要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督促用户安装到位。对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的高层建筑家庭用户安装管道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二)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场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障其正常使用。接受供气企业用气安全指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用户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及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按照每个用户请求做好技术咨询服务。

  2.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负责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负有燃气管理职责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排查销售燃气泄漏报警器的电子商务平台、小商品市场等,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单位予以处罚。

  5.公安部门: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发生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及时立案并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6.教育、卫健、民政、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农贸市场、大型综合体、星级酒店、商住混合体、单位食堂等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7.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使用燃气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做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安装的,应及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由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燃气企业向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供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在国家层面明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监管执法职责分工前,由燃气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在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未保障正常使用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按照应用场景,应当符合《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管理系统作业规程》CJJ/T146--201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 等标准。

  (一)居民。应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 GB/T34004-2017、《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2-2019 等标准。装置表面应具有工作状态指示灯,指其正常监视、故障、报警工作状态。

  燃气报警装置应由具备燃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取得防爆电气设施安装能力、修理能力、维护能力认定证书的单位安装维护。

  1.小型餐饮厨房(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 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 139 KW 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可采用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34004-2017 的小型餐饮廚房用燃气报警器。

  2.餐饮厨房。选择由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燃气报警装置。应符合《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2019 标准。探测器应为防爆型,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3.推荐管道燃气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管理系统,实现将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自动切断、报警等信息传输到燃气企业燃气报警监测管理信息平台。

  自闭阀应符合《建筑用手动燃气阀门》CJ/T180-2014、《管燃气自闭阀》CJ/T 447-2014 等要求。当管道供气压力出现欠压、超压时可以自动关闭,并须手动开启功能。

  紧急切断阀应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2018等要求。当接收到控制信号时能自动切断气源,并须手动复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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