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正在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和十五件民生实事之一“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问题”,为逐步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切实消除潜在的安全风险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燃气工程建设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现就开展燃气用户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工作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区内所有使用燃气(包括管道燃气和瓶装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的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如餐饮、学校、医院等)。
(一)燃气设施设置不当:如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气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或暗埋、暗封燃气引入管、立管;液化气钢瓶等设置在卧室、旅馆、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等。
(二)使用不合格燃气具:包括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使用长度超过2米的连接软管;软管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等。
(三)燃气具安装不规范:如燃气具安装的地方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燃气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燃气采暖热水炉和半密闭式热水器设置在浴室、卫生间内等。
(四)燃气具使用不规范:燃气具使用年数的限制超过8年或锈蚀损坏的;未设置熄火保护设施、带鼓风机未加装燃气单向止回阀的燃气具等。
(五)用气环境不安全:开放式厨房或暗厨房使用燃气;未规范安装和可靠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探测器未执行年度检测;用气房间层高不足2.2米;在同一用气场所同时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气(二甲醚)等两种及以上的其他燃料等。
(六)其他安全风险隐患:使用无溯源码的气瓶、购买使用“黑气”、擅自倾倒液化气残液、倒置或横卧使用气瓶、加热气瓶或用明火检漏等。
(一)用户自查自改:各燃气用户应对照上述隐患内容,立即开展自查自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马停止使用相关燃气设施,并联系专业修东西的人进行整改。
(二)燃气企业检查督促:燃气供应单位应加强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向用户下达《用户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间,并跟踪整改进度。
(三)属地政府协同整改: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户,属地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将利用数字工作台推送的信息,及时开展入户宣传和督导,若仍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燃气公司将依法采取临时停止供气处理措施。
(四)政府部门监管执法: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同时,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燃气安全意识。
各燃气用户应在燃气企业下发的《用户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工作。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依照相关法规处理。